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17民初3893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詹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6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