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2民初1070号之二
原告: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9组团D9-2栋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60906660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安新区马场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2月10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特别授权代理,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月24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5日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君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鹏程垒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路3幢1单元3栋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DLN8D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鹏程垒业建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黔0122民初10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鹏程垒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963787元。现申请人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黔0122民初10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腾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作出(2022)黔0122民初10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撤诉。现需要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鹏程垒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9637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