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韶关市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05民初1228号
原告:韶关市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安山路两馆三中心西面南向北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30443612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工业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0809642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韶关市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华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星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4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