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时间:2009年11月28日14时
地点:乌镇法庭
审判长***,审判员**、***
书记员*坚
原告:杭州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袁浦镇东江嘴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白马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白马墩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宁,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桐乡白马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杭州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70000元;同时,被告交付原告内河小船检验证书(2008年7月办证)。
二、原告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41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需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签名或捺印):
被告(签名或捺印):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年月日
附:领取民事调解书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9年11月28日
地点:乌镇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