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群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越群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6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财,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之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冰花,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越群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蕾路28号第二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韩毅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逸恩,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州越群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群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10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越群公司向***支付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200元;2.越群公司向***支付从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30日,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11040元;3.追究越群公司伪造***的劳动协议和入职表等假证据的法律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越群公司负担。上诉理由:一、越群公司从未与***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协议,其在仲裁案件和法院庭审中提供的劳动协议均为越群公司伪造。二、越群公司向***实发的工资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银行流水清单、电子支付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该事实。三、越群公司在仲裁时伪造的劳动协议文本和员工入职表,每月以购买工伤保险为由扣取***5元却未购买,且发放的工资一直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越群公司应向***支付差额。
越群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但认为本案***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已在穗荔劳人仲案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予以处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就本案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当驳回***的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于2008年1月1日入职越群公司处,工作岗位为清洁员,离职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工资为1550元/月,2017年7月工资1740元,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工资为2050元/月。
2018年12月28日,***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荔湾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裁定***与越群公司自200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裁定越群公司向***支付年假工资5233.1元,自2007年至2018年从未享受应休年假,支付近两年年休假工资共计20天工资5233.1元;三、裁定返还***工伤保险本金和利息或为***补买工作期间工伤保险,自200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每月越群公司扣除***工伤保险5元却未给***购买工伤保险,日利息为本金的万分之五,每月累计利息共计3875.12元;四、裁定越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5100元(2050×10×2)。荔湾仲裁委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穗荔劳人仲案字〔2019〕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与越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越群公司一次性支付***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713.6元;三、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越群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490元;四、驳回***其余的仲裁请求。后***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粤0103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与越群公司于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越群公司向***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395.49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越群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20982.47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粤01民终21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5月30日,***向荔湾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越群公司支付200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1040元。荔湾仲裁委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穗荔劳人仲案不字〔2019〕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离职已超过一年,其仲裁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9年6月10日送达给***。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9)粤0103民初4449号案中,***向一审法院递交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18日的《增加诉讼申请书》,要求增加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越群公司向***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200元;2.判决越群公司向***支付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11040元。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的(2019)粤0103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中,告知***因其要求越群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和工资差额的请求与该案的诉请不属于不可分,且***已就该请求申请仲裁,仲裁委也进行了实体处理,故该案中不予处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9)粤01民终21583号民事判决书亦认为原审法院对该两项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于2018年4月30日离职,于2019年5月30日才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向荔湾仲裁委申请仲裁,明显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越群公司关于时效的抗辩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认为:越群公司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越群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越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乔 营
审判员 康玉衡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菲
陈晓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