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群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越群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终稿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3民初8644号
原告:广州越群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该司职员。
被告:***,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越群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涉案借款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越群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州越群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本法律文书于2017年月日送达,送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