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清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区传媒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1106号
原告:杭州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0号1幢817室。
法定代表人:朱常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传媒集团(台州市黄岩区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环城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蔡显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雳、曹俊杰,浙江首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传媒集团(台州市黄岩区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予以驳回。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付货款906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8日,就“黄岩区广播电视台高清演播室改造项目”事宜,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黄岩区政府采购合同》(下称《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158000元;全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货款(第一期货款);正常运行满3个月后验收,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5%的货款(第二期货款);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告在向原告支付第二期货款时,仅支付了664664元,仍欠付该期货款90636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能支付。
被告答辩称,原告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为2018年11月6日,后双方协议延长至2018年12月28日,但原告直至2019年1月4日才完工,超过约定交货期7日,为此,被告根据《合同》约定将合同总价款按每日千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90636元(2158000元*6‰/日*7日)。被告的扣款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故请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经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向原告采购高清演播室改造项目,被告(甲方、采购单位)为此与原告(乙方、中标供应商)于2018年8月8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合同金额为2158000元,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90天内(含节假日)完成安装调试成功并交付使用;正常运行满3个月后验收,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的货款(即755300元);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交付货物的,乙方应按逾期交货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即年利率216%)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即107900元),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工程于2018年9月1日开工,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场地噪音较大,影响被告节目制作,需要晚间施工;被告要求更改布局;被告要求重新设计效果图、施工图并翻工重建;被告要求更换原定软膜背景图片等原因,原告向被告申请延长工程竣工日期至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予以同意。
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4日完工,因系统运行情况正常,满足案涉合同及服务协议要求,双方于2019年6月26日一致同意项目最终验收,此后被告已支付货款664664元,欠付90636元。
上述事实有《合同》《项目初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最终验收报告》、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工程延期报告》等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有权从货款中扣除的违约金金额问题。原告对案涉工程延期至2019年1月4日完工的违约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案涉工程的质量得到了被告的认可,前述违约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给被告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因《合同》约定原告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8%,故原告主张被告亦应按此标准扣减逾期交货违约金后,将剩余货款支付原告。被告抗辩,案涉《合同》系被告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后与被告签订,原告应对《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充分了解,被告已就案涉工程由合同约定的完工日延期至2018年12月28日,但原告再次逾期,对被告的工作造成影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被告有权将90636元从应支付原告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该条明确了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考量基础是违约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损失的数额应当大体一致。本案中,原告主张,案涉工程为演播室改造项目,被告在工程施工期间仍有备用演播室可以使用,工程逾期交付7日并未影响被告的节目正常制作、播出,故并未对被告造成损失;被告抗辩双方的合意一旦形成,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计算标准合理。在本院已向被告进行释明的情况下,被告仍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交货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本院酌情将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的违约金调整为15000元,案涉合同约定该部分违约金可以抵扣剩余货款,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75636元。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台州市黄岩区传媒集团(台州市黄岩区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高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56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3元,由杭州高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1元,由台州市黄岩区传媒集团(台州市黄岩区广播电视台)负担862元。
杭州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台州市黄岩区传媒集团(台州市黄岩区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汪哲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昕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