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2489号
原告:杭州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0号1幢817室。
法定代表人:朱常锐。
被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福双。
原告杭州高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高清科技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清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高清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高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徐立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