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湖南和信环保水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212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2724639440Y,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武俊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和信环保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853764025,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徐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正军,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和信环保水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和信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588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9187.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世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