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39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法定代表人:武俊锋。
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上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谢存来。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上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运城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19)运仲裁字第7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上王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上王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收入)3690024.87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民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联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