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7民初846号
原告:**,住山西省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40岁左右,住山西省垣曲县。
原告**与被告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李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