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6006号
原告: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1,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4元,减半收取3092元,由原告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