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运城三中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运城三中(原运城市盐湖安邑中学)。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三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晋0802民初8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通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运城三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三中银行账户存款233993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