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10045号
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