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化工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9974号
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天赐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明,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市化工学校,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化工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计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