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民终36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上诉人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14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承担因交通肇事而造成的孙桂华经济损失256666.83元的50%,即128333.42元。事实和理由:***在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13年1月9日在去往建平的路上,即在京沈高速盘锦段追尾,事故我方负全责,***负全责。经过盘山县人民法院及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两轮审理,最终判定赔偿当事人孙桂华经济损失256666.8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系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司机,双方于2014年12月22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份。2013年1月9日8时30分,***驾驶公司所有的辽A22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555公里+852米处,因忽视交通安全,采取措施不当,与案外人徐强驾驶的辽阳县志兴袜厂所有的辽K033**中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辽K033**客车乘车人徐红霞、王爱莹、孙桂华、赵良山、王素坤等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京沈高速公路管理大队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强及辽K033**客车内乘员无责任。
该交通事故经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及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孙桂华损失201666.8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771号民事判决、(2015)盘中民终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
2017年9月,***离职,其离职前以现金及工资扣款的方式共计向公司支付了交通事故赔偿款50000元。
2018年8月22日,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因本案诉求以***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次日以申请的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受理范围的规定为由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8]106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见,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本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而本案中,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就此没有明确约定,虽然***作为单位司机,在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而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但***离职前已经通过现金及工资扣款的方式向原告公司支付了50000元赔偿,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符合公平原则,现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再行向***主张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职务行为致他人损害,应由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与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相关约定,且***离职前已经自愿通过现金及扣发工资的形式赔偿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结合***工资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主客观因素等情况,***作为劳动者已支付的赔偿金额相对公平合理。现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要求***继续赔偿经济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故对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程 慧
审判员 刘风霞
审判员 马晨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