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3民初14075号
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广西外贸大厦第**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84L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青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宁市青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用代码:91320102249825139M。
法定代表人:苏利亚。
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东大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51.5元,由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51.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凌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