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7648号
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7号广西外贸大厦第19层写字楼1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84L8N。
法定代表人:陈君仿。
被告:广西大旺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2号楼3825号、38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2272127Y。
法定代表人:赵建兵。
本院审理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大旺建设工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元,减半收取708.5元,由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708.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还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刘羽斯
人民陪审员 梁春桦
人民陪审员 罗科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