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陈君仿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722民初1547号
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A座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84L8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文静,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泉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6648427107。
法定代表人:陈君伟,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垫付款984000元及利息421251.6元(以每笔垫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同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3261500元及利息779521.48元(以每笔垫付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至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代偿损失35005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向钟谓崇等46户贫困户发放共计2300000元精准扶贫贷款、张黄信用社向余永强等27户贫困户发放共计1350000元精准扶贫贷款,被告作为受托经营人、贷款实际使用人、担保人,贷款期间被告需要每半年支付一期固定收益(收益率按年收益8%计)。后续,被告因资金困难多次请求两原告代其垫付收益金和偿还扶贫贷款。在浦北县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原告***与浦北县金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9005、2019006),原告***向浦北县金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300000元偿还前述贷款。
2019年11月21日,经两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两原告垫付款项总额为4245500元,被告承诺在2020年4月30日前还清该款项,否则支付垫付期间的利息并赔偿损失,同时以其名下全部财产作为担保。同日,三方签订《协议书》,对协商事项进行确认。2020年4月30日,被告未依约偿还垫付款4245500元。2021年1月20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受理浦北县金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在浦北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722民初326号、422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因此支付了诉讼费共计3500
5元。
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钟谓崇等46人(贫困户、借款人)分别向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贷款人)借款各50000元,共计借款2300000元。借款用途均为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经营板材生产项目,借款期限均为3年。上述借款人均授权贷款人将上述借款资金划入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均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之后,钟谓崇等46人(甲方)分别与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乙方)、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丙方)针对上述借款的使用、收益等事项签订《信贷资金监管协议》。协议均约定:甲方自愿将借款资金委托乙方用于经营板材生产项目(双方另行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在3年的借款期限内,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每半年(一期)分别向钟谓崇等46人支付一期收益,收益率按年收益8%计算。
2016年11月,余永强等27人(贫困户、借款人)分别向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黄信用社(贷款人)借款各50000元,共计借款13500000元。借款用途均为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购进原料及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使用,借款期限均为3年。上述借款人均授权贷款人将上述借款资金划入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均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之后,余永强等27人(甲方)分别与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乙方)、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黄信用社(丙方)针对上述借款的使用、收益等事项签订《信贷资金监管协议》。协议均约定:甲方自愿将借款资金委托乙方用于购进原料及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使用(双方另行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在3年的借款期限内,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每半年(一期)分别
向余永强等27人支付一期收益(分红),收益率按年收益8%计算。
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是上述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担保人、上述73名借款人的受托经营人,负有向上述73名借款人支付收益金的义务,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使用上述借款资金进行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多次请求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垫付收益金、归还信用社贷款。为此,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多次代其垫付收益金、归还信用社贷款。
2019年11月8日、19日,***先后向浦北县金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950000元、1350000元,并授权浦北县金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将该两笔借款汇入浦北农村商业银行张黄支行(原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黄信用社)、浦北农村商业银行寨圩支行(原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寨圩信用社),***的上述借款合计2300000元,用于代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偿还信用社的贷款。之后,因***逾期未能归还借款,浦北县金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判决***归还借款950000元、1350000元。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分别作出(2021)桂0722民初326号、422号民事调解书,***应归还尚欠浦北县金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950000元、1350000元,负担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函保费、律师费共35005元。
2019年11月21日,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上述垫付款项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该协议其中约定:2017年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乙方(***)、丙方(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代甲方(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偿还的扶贫贷款(含借款本金及扶贫贷款分红)共计人民币4245500元(
含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于2017年7月7日、9月15日、2018年3月12日、7月27日、2019年8月1日代付款146000元、50000元、144000元、144000元、500000元,合计984000元;***先后于2019年8月1日、9月16日、9月17日、9月26日、11月9日、11月20日代付款9500元、80000元+172000元、50000元、650000元、950000元、1350000元,合计3261500元);甲方在2020年4月30日前向乙方、丙方偿还欠款4245500元,如甲方逾期归还,则须自每笔垫付款汇出次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垫付款项期间的利息;如甲方逾期向乙方归还借款,导致***被浦北县金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并承担赔付相应款项责任的,甲方须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甲方逾期向乙方、丙方偿还款项,乙方、丙方有权诉至法院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至今,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欠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984000元,欠***垫付款3261500元。因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协议书》约定在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上述欠款,故应向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相应利息。
应支付给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息计算如下:1、以14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的4倍计算利息59563.94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4倍计算利息2137.28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的4倍计算利息4156.13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
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4倍计算利息6193.64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4倍计算利息3942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23483.29元。以上第1点利息合计99476.29元。2、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的4倍计算利息18551.3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4倍计算利息731.94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的4倍计算利息1423.33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4倍计算利息2121.11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4倍计算利息1350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8042.22元。以上第2点利息合计32220元。3、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的4倍计算利息3990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4倍计算利息2108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的4倍计算利息4099.2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
020年2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4倍计算利息6108.8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4倍计算利息3888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23161.6元。以上第3点利息合计79265.6元。4、以14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的4倍计算利息2948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4倍计算利息2108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的4倍计算利息4099.2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4倍计算利息6108.8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4倍计算利息3888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23161.6元。以上第4点利息合计68853.6元。5、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的4倍计算利息4750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4倍计算利息7319.44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的4倍计算利息14233.33元;自2019年11月20
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4倍计算利息21211.11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4倍计算利息13500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80422.22元。以上第5点利息合计141436.11元。上述第1点至第5点截止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合计421251.6元。
应支付给***的利息计算如下:1、以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的4倍计算利息90.25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4倍计算利息139.07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的4倍计算利息270.43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4倍计算利息403.01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4倍计算利息256.5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1528.02元。以上第1点利息合计2687.29元。2、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4倍计算利息113.33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2%的4倍计算利息2277.33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4倍计算利息3393.78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4倍计算利息2160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12867.56元。以上第2点利息合计20812元。3、以17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4倍计算利息243.67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的4倍计算利息4896.27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4倍计算利息7296.62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4倍计算利息4644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27665.24元。以上第3点利息合计44745.8元。4、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的4倍计算利息47.22元;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的4倍计算利息1423.33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4倍计算利息2121.11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4倍计算利息1350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8042.22元。以上第4点利息合计12983.89元。5、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的4倍计算利息16380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4倍计算利息27574.44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4倍计算利息17550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104548.89元。以上第5点利息合计166053.33元。6、以9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的4倍计算利息4433.33元;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4倍计算利息40301.11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4倍计算利息25650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152802.22元。以上第6点利息合计223186.67元。7、以1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4倍计算利息56647.5元;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的4倍计算利息35842.5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利息216562.5元。以上第7点利息合计309052.5元。上述第1点至第7点截止2021年4月30日的利息合计779521.48元。
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垫付款之日止应付的利息,分别以尚欠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984000元、***垫付款3261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上述事实,有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扶贫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精准扶贫贷款明细表、银行回单、《借款合同》、进账单、《协议书》、民事调解书、利息计算表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请求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代其归还信用社贷款、支付扶贫贷款收益(分红)后,三方针对垫付款项事宜签订的《协议书》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三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垫付款984000元及利息421251.6元给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垫付款3261500元及利息779521.48元给***。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垫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分别以尚欠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984000元、***垫付款3261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于***诉求其代偿损失35005元的赔偿问题。《协议书》约定,***因被浦北县金浦农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并承担赔付相应款项责任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负责赔偿。因此,***负担的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函保费、律师费共35005元,就应由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负责赔偿。
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984000元并支付利息421251.6元给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二、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垫付款98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垫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给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三、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3261500元并支付利息779521.48元给***;
四、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垫付款3261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垫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给***;
五、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5005元给***。
上述义务,义务人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96元,由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应连同上述款项一并付给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君雄
人民陪审员  易燕燕
人民陪审员  符晓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