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72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A座8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泉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君伟,执行董事。
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722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107059.55元及相应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费57935元。因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位于浦北县××镇工业区有土地使用权31750.49(平方米)、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地面上建筑物,本院于2022年1月9日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所得价款9710135元。因被执行人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在对拍卖所得款进行分配后,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项共1311657.15元。
1、查明被执行人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共62.37元,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
2、查明被执行人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没有互联网账户。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因被执行人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立案标的为6107059.55元,执行费57935元,本案债权已执行到位1311657.15元,尚余4795402.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桂0722执4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浦北县益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嘉易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 闹
审 判 员  刘德伟
审 判 员  韦海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宾华山
书 记 员  郭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