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耐克森(中国)线缆有限公司与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3财保10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耐克森(中国)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转送了耐克森(中国)线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87858.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耐克森(中国)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87858.10元;存款不足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荣炜
书记员  刘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