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3执34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袁浦镇,组织机构代码:72848129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326号,组织机构代码:2539496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东清大厦902室,组织机构代码:25391468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4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本院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新世管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昊
执行员***
执行员戴卫国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