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线缆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耐克森(中国)线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耐克森(中国)线缆有限公司与浙江电力成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20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耐克森(中国)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55322.14元,执行费人民币43953元。执行中查明,本案财产保全系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204号裁决书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