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1502号
原告: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天义路东应昌街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赤峰市圣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丽 娜
人民陪审员 鲁
志 军
人民陪审员 赵
文 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