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终1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4月4日出生,居民,住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某,宁城县天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居民,住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强盛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8)内0429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占龙
审判员 赵 杰
审判员 李国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聂利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