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9民初5580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
被告: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海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忠,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19元,邮寄费22元,合计4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素梅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