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赤峰市宁城县浩宁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9财保472号
申请人:赤峰市宁城县浩宁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铁五间房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铁西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赤峰市宁城县浩宁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赤峰市宁城县浩宁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宁城县水利局停止向被申请人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热水鱼种场新建项目尾欠工程款480000.00元。本案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赤峰市宁城县浩宁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市宁城县浩宁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宁城县水利局停止向被申请人宁城县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热水鱼种场新建项目尾欠工程款480000.00元,停止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2920.00元,邮寄费22.00元,合计2942.00元。由申请人赤峰市宁城县浩宁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