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1民初1120号
原告: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创新创业基地C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1440356E。
法定代表人:*支柱,董事长。
被告: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东路-93号2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一九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