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091民初1209号
原告: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火炬路**创新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1440356E。
法定代表人:*支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威海市古寨东路****会信用代码9137100066809858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洁,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552647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确认原告对该建设工程以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18552647元款项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88210元,要求在18740857元款项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0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供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工程地点为威海市泰浩广场,工程总价为1855264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但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也未将计划抵顶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鉴于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供配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对泰浩广场供配电系统安装施工,工程总造价为18552647元,设备和材料由乙方提供,工程工期为90天,具体开工日期甲乙协商确定,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工程量为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增减,工程款全部用泰浩广场2号楼商品房进行抵顶,顶账房产位置和面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10日内将抵顶房屋交付乙方占有使用,如因甲方原因无法按时交付房产或房产交付后因甲方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则甲方应当以货币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电汇)支付乙方货款。若乙方无故逾期完工,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无故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达标,且工期不予延长。同日,原告出具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其中配电箱和配电柜的工程价款为8442217元,变压器、电缆敷设、桥架制作和安装等10110430元,合计18552647元。2017年3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联络函称,原告已对案涉工程进行部分供货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以房产抵顶工程款,要求被告确定抵顶房源情况。2017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联络函称,因被告进度原因,原告承接工程尚不具备完成全部施工的条件,如具备施工条件时尽早书面通知原告复工,以免延误工期。2018年7月24日,原告电缆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当日,原告将已施工完毕的案涉工程全部交接给被告。2018年12月25日,双方签字确认案涉工程验收确认单,验收合格,后经供电部门同意送电。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40857元及利息(利息以1874085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原告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874085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