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执1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区。法定代表人:李支柱,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09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40857元及利息(利息以1874085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874085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58元,由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但威海市东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内有存款182982.23元,该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但系轮候冻结,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无扣划意义;
2、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车辆。
2021年12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询结果与前一次查询结果一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2月30日,本院至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332处不动产(详见书面清单),但均系轮后查封,且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无法处置。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2月31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向其反馈了本院财产调查情况,其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内有存款182148.82元,本院依法冻结上述银行账户,但系轮后冻结,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划拨。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332处不动产(详见书面清单),但均系轮后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云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