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91执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凯迪帕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火炬路213号创业基地C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支柱,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服本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追偿款1908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017年2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无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7年9月18日,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庭后自行对账核算,待核算结果出具后,视核算结果抵销相关债务,双方同意在核算期间中止案件的执行。
2018年5月17日,双方当事人到庭,申请执行人认可欠付被执行人工程款42695元,双方均同意将该笔款项从本案债务中抵销。被执行人表示账务问题尚未核算清晰,庭后积极再行组织核算。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5月29日,本院再次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被执行人表示无能力支付欠款,向本院提交一份到期债权(债权数额为3万元),但欠款人景波下落不明,到期债权无法核实执行。
2018年5月16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15个,其中中国农业银行文登东城分理处银行存款余额为13098元,已被另案冻结,无可用余额,其余账户存款数额较少。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无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信息。
2018年6月7日,本院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本院执行人向其告知了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目前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被执行人***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