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财与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5号 申请执行人:**财,男,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执行人: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财与被执行人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财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皓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