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5号
申请执行人:**财,男,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被执行人: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财与被执行人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民再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财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皓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