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民申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财,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财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26民初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朱 敏
审判员 江 黔
审判员 王洲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