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丰场**/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立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383元,由原告四川文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