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1财保1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万州长江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156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明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86号1幢2层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5255987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长江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明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的(2019)渝0101执保41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因申请人已撤诉,申请人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