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971号
原告:泰安恒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庆,职务:董事长。
被告:西宁捷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
法定代表人:陶金虎。
原告泰安恒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捷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泰安恒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恒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恒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原告泰安恒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