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945号
原告:泰安恒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庆,董事长。
被告:海北泰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西海镇金滩路西。
法定代表人:郭建钢,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回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原告泰安恒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北泰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泰安恒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恒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