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恒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西宁捷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执保102号

保全申请人:泰安恒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庆,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大同街3号。

法定代表人:陶金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保全申请人泰安恒大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0)鲁0991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