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源泰物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5民初2794号

申请人:北京鑫源泰物资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天河北路2号3幢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艾明信,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女,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申请人:王立新,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申请人:河北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鲜虞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安新永,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北京鑫源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立新、被申请人河北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鑫源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立新、被申请人河北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63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鑫源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立新、被申请人河北正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受理费3670元,暂由申请人北京鑫源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白洪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亚楠

书 记 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