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7001号
申请人: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杜村。
法定代表人:郭冬,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东路1143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满,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应当在查封财产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梅
二〇一九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倩
书记员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