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7001号之一
原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杜村。
法定代表人:郭冬,总经理。
被告: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东路1143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50元,由原告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倩
书记员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