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70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赵杜村。
法定代表人:郭冬,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人民东路1143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满,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的(2019)冀1102民初70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鹏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倩
书记员姜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