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7民初1430号

原告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陉阳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东路1143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满,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与被告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安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328.1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全部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4328.1元为基数,按照每天2%的标准计算);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了氧化锌避雷器、跌落式熔断器、柱式绝缘子产品,总金额101453元,后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于2018年9月29日签订销售合同,剩余未付款项71017.1元,到期日为2018年10月29日,乙方(信衡公司)承诺于2018年12月30前把款结清,如逾期,每天按照欠款金额2%支付给甲方(安达公司)违约金。乙方(信衡公司)借用甲方(安达公司)高压熔断器HRW12-12/200A普通型30组,于12月30日前归还,如到期不归还,自动转为销售合同,单价473元/组含税。原告已按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无故拒不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29日合同项下剩余货款21017.1元,另因被告向原告借用高压熔断器HRW12-12/200A普通型30组的借用期限已满,但至今仍有7组未归还原告,根据原被告达成的《协议》,已自动转为销售合同,该组高压熔断器的价款为3311元。综上,被告依约仍应向原告支付价款合计24328.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达公司与被告信衡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其约定“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需方所在地提请仲裁。”故对于原、被告的合同纠纷,双方应先行进行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安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兰水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田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