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执917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北湖一路圣地广场-A区商业楼A1座5层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049407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北方工业园区迎宾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00865398Y。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信衡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605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44278.8元及其他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53.49***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活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4年4月11日),因余额较少,本院暂未进行扣划。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其在限期内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