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特667号
申请人:***,女,192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徐文清,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兰溪市,特别授权。
申请人: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体育场路**。
法定代表人:方志华。
委托代理人:宋晓波,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特别授权。
申请人***与申请人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双方于2020年10月16日经兰溪市灵洞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申请人***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5700元;
二、申请人就该侵权引发的纠纷就此全部了结,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邵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