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1民初756号
原告:***,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被告: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体育场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方志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学,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天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紫金亭(47省道边)。
法定代表人:柳新前,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兰溪市天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兰溪市天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兰溪市天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童珉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