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民特37号
申请人: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体育场路45号。
法定代表人:任玉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林花,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申请人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林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林花因不服涉案仲裁裁决在本案受理前已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申请人兰溪市通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江献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