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1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单元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97247F。
法定代表人:吴静。
被执行人:全椒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788号宏海世纪城S2幢104-2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N0TDE8P。
法定代表人:于学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全椒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余额600000元的冻结和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班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戴晨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1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单元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97247F。
法定代表人:吴静。
被执行人:全椒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788号宏海世纪城S2幢104-20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N0TDE8P。
法定代表人:于学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全椒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余额600000元的冻结和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班浩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戴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