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全椒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190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91897247F。
法定代表人:吴静。
被执行人:全椒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宏海世纪城****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N0TDE8P。
法定代表人:于学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1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椒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6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班浩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