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194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侠,涡阳县城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新城国际大厦商务办公单元713室。
法定代表人:鲁桂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永盛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洪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倩伟